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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證有哪些法定的法律效力?
發布日期:2012-11-02 點擊:3651
公證的法律效力是指公證在法律上的效能和法律作用。對公證的法律效力,我國《民事訴訟法》和《公證法》均作了明確規定,歸納起來,主要有以下幾方面:
1、法定證據效力
我國《民事訴訟法》第六十七條明確規定:"經過法定程序公證證明的法律行為、法律事實和文書,人民法院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"。
2、強制執行效力
是指對公證機構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,如債務人不履行,債權人可持公證書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,而不再經過訴訟程序。對公證的這一效力,我國《民事訴訟法》第二百一十八條作了明確規定。
3、法律行為成立要件
當有關法律、行政法規、規章規定某些法律行為必須采用公證形式設立、變更或終止時,公證即成為相應的法律行為設立、變更、終止的必備要件。另外,如果按照國際慣例或當事人之間的約定,某些法律行為設立、變更或終止必須辦理公證,則公證也成為其成立的要件
哪些公證事項必須由當事人親自辦理?
如何申辦涉外繼承公證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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