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對以給付貨幣、物品、有價證券為內容的債權文書,公證機構可應當事人的申請,依法賦予
發布日期:2012-11-02 點擊:27990
賦予債權文書具有強制執行效力(以下簡稱債權文書)公證,是國家公證機構,根據債權人申請,對已逾履行期限而債務人沒有履行給付貨幣或物品義務的債權文書,認為無疑義時,依法出具公證書,賦予該文書以強制執行效力的證明活動。辦理債權文書公證,應遵循保護債權人合法權益,減少訴訟,保障民事流轉安全、穩定的原則。辦理債權文書公證,一般由債務人所在地或債務履行地公證處受理。申請人應填寫公證申請表,并提交下列證明、材料:(1)債權人的主體資格證明(法人資格證明、法人代表證明或委托書;公民個人需提交居民身份證及其復印件);(2)代理人代為申請的,代理人須提交授權委托書,其他代理人須提交有代理權資格的證明;(3)債權文書和保證債務履行的擔保或抵押文件;(4)債務人未按債權文書約定履行義務的證據材料:(5)公證人員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證明、材料。
此類的法律行為和文書,應當辦理公證
公證機構可以辦理貨幣、貴重物品、擔保物(金)或者是替代物、有價證券的提存公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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